3.0.13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抽样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
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2 水泥砂浆防水层
4.2.1水泥砂浆防水层适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不适用于受持续振动或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4.2.2水泥砂浆防水层应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防水砂浆。
4.2.3 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应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或特种水泥,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
2 砂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不得大于1%;
3 用于拌制水泥砂浆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4 聚合物乳液的外观为均匀液体,无杂质、无沉淀、不分层。
5 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4.2.4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清洁,并应充分湿润,无明水;
2、基层表面的孔洞、缝隙应采用与防水层相同的水泥砂浆填塞并抹平。
3、施工前应将埋设件、穿墙管预留凹槽内嵌填密封材料后,再进行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
4.2.5 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的配制、应按所掺材料的技术要求准确计量;
2、分层铺抹或喷涂,铺抹时应压实、抹平,最后一层表面应提浆压光;
3、防水层各层应紧密粘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必须留设施工缝时,应采用阶梯坡形槎,但与阴阳角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4、 水泥砂浆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应保持砂浆表面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聚合物水泥防水
砂浆未达到硬化状态时,不得浇水养护或直接受雨水冲刷,硬化后应采用干湿交替的养护方法。潮湿环境中,可在自然条件下养护。
4.2.6 水泥砂浆防水层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施工面积每100m2 抽查1 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 处。
Ⅰ主 控 项 目
4.2.7 防水砂浆的原材料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计量措施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2.8 防水砂浆的粘结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砂浆粘结强度、抗渗性能检测报告。
4.2.9 水泥砂浆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一 般 项 目
4.2.10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11 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缝留槎位置应正确,接槎应按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紧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12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85%。
检验方法:用针测法检查。
4.2.13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查方法: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