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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020403_钢结构焊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Ⅰ)

填写规范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钢构件焊接和焊钉焊接的工程质量验收。

     5.1.2钢结构焊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5.1.3碳素结构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h以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5.1.4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I主控项目

 

     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2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5.2.1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

程》JGJ81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5.2.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3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

接工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5.2.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

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

接头射结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

法》JG/T 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G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5.2.5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图5.2.5abc);设

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图5.2.5d),且不应小于10mm。焊脚尺寸的允许

偏差为0-4 mm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抽查测量。

     5.2.6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

不许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

条,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定和钢尺检查,当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Ⅱ一般项目

 

     4.3.4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检查数量: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7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

定。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1.5倍以上,且不应小于100 mm;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温时间应根据

板厚按每25 mm板厚1h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预、后热施工记录和工艺试验报告。

     5.2.8二级、三级焊缝外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三级对接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

条,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

     5.2.9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条数各抽查5%,但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

条,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用焊缝量规检查。

     5.2.10焊出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11焊缝感观应达到: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过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数量各抽查5%,总抽查处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