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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挖质量验收报告

填写规范


4.2.1 土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

4.2.2 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土质和有无地下水等因素选用不同的开槽断面,并应确定各施工段的槽底宽度、边坡、留台位置、上口宽度及堆土和外运土量。

4.2.3 当施工中采用边坡支护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相关规定。

4.2.4 当土方开挖中发现事先未探明的地下障碍物时,应与产权或主管单位协商,采取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4.2.5 开挖过程中应对开槽断面的中线、横断面、高程进行校核。当采用机械开挖时,应预留不少于150mm厚的原状土,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不得超挖。

4.2.6 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沟槽的措施。

4.2.7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对槽底高程、坡度、平面拐点、坡度折点等进行测量检查,并应合格。

4.2.8 土方开挖至槽底后,应对地基进行验收。

4.2.9 当槽底土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制定处理方案。在地基处理完成后应对地基处理进行记录,并可按本规范表A.0.1的规定填写。

4.2.10 当槽底局部土质不合格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 当土质处理厚度小于或等于150mm时,宜采用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小于95%;当土质处理厚度大于150mm时,宜采用砂砾、石灰土等压实,压实度不应小于95%;
    2 当槽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采用级配砂石或砂回填至设计标高。

4.2.11 直埋保温管接头处应设置工作坑,工作坑的尺寸应满足接口安装操作的要求。

4.2.12 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后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开挖不应扰动原状地基;
    2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
    3 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槽壁应平整,边坡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
    5 沟槽中心线每侧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设计底部开挖宽度的1/2;
    6 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
        1)开挖土方应为±20mm;
        2)开挖石方应为—200 mm~+20mm。

4.2.13 沟槽验收合格后,应对隐蔽工程检查进行记录,并可按本规范表A.0.2的规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