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照明专用灯具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20.1.1 36V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行灯电压不大于36V,在特殊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以及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大于12V;
2 变压器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 行灯变压器为双圈变压器,其电源侧和负荷侧有熔断器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分别不应大于变压器一次、二次的额定电流;
4 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20.1.2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等电位联结应可靠,且有明显标识,其电源的专用漏电保护装置应全部检测合格。自电源引入灯具的导管必须采用绝缘导管,严禁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导管。
20.1.3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灯座的螺栓数量不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与底座孔径相适配;螺栓采用双螺母锁固;
2 在混凝土结构上螺栓与主筋相焊接或将螺栓末端弯曲与主筋绑扎锚固;
3 配电箱内装有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电源分别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开关至灯具的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多股绝缘电线。
20.1.4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2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疏散照明≤15s;备用照明≤15s(金融商店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3 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4 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1m以下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5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6 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7 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8 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
20.1.5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与爆炸危险环境相适配。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0.1.5的规定;
表20.1.5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
爆炸危险区域防爆结构照明设备种类 |
Ⅰ区 |
Ⅱ区 |
||
隔爆型 d |
增安型 e |
隔爆型 d |
增安型 e |
|
固定式灯 |
○ |
× |
○ |
○ |
移动式灯 |
△ |
― |
○ |
― |
携带式电池灯 |
○ |
― |
○ |
― |
镇流器 |
○ |
△ |
○ |
○ |
注:○为适用;△为慎用;×为不适用 |
2 灯具配套齐全,不用非防爆零件替代灯具配件(金属护网、灯罩、接线盒等);
3 灯具的安装位置离开释放源,且不在各种管道的泄压口及排放口上下方安装灯具;
4 灯具及开关安装牢固可靠,灯具吊管及开关与接线盒螺纹啮合扣数不少于5扣,螺纹加工光滑、完整、无锈蚀,并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5 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安装高度1.3m。
三、一般项目
20.2.1 36V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灯变压器的固定支架牢固,油漆完整;
2 携带式局部照明灯电线采用橡套软线。
20.2.2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紧贴顶板,四周无缝隙;
2 表面保持整洁、无污染,灯具镀、涂层完整无划伤。
20.2.3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安全照明采用卤钨灯,或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2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装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护罩,面板亮度均匀度为1∶10(最低∶最高),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20.2.4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及开关的外壳完整,无损伤、无凹陷或沟槽,灯罩无裂纹,金属护网无扭曲变形,防爆标志清晰;
2 灯具及开关的紧固螺栓无松动、锈蚀,密封垫圈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