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装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检验批的划分按施工段、单元及系统划分,对与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3.5.1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进行质量检查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未列入的产品也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质量检测后方可使用。
2 材料及主要设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2)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3)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3 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16.2.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 采用单独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接地装置的焊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4.2.1条的规定。
6.1.1 接地体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6.2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垂直长度不应小于2.5m,间距不宜小于5m;
2 接地体埋深不宜小于0.6m;
3 接地体距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1.5m。
三、一般项目
6.1.1 接地体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6.2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垂直长度不应小于2.5m,间距不宜小于5m;
2 接地体埋深不宜小于0.6m;
3 接地体距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