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供暖节能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室内集中供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9.1.2 供暖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供暖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9.1.3 供暖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执行,也可按系统或楼层,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9.2 主控项目
9.2.1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设备、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自控阀门、仪表、保温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2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 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散热器,数量在500组及以下时,抽检2组;当数量每增加1000组时应增加抽检1组。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同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9.2.3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楼栋热计量和分户(区)热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4 室内供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流量、压力等测量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 水力平衡装置、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5 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组。
9.2.6 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并远离发热体,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接;
3 暗装散热器恒温阀的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组。
9.2.7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2.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温度传感器宜安装在距地面1.4m的内墙上或与照明开关在同一高度上,且避开阳光直射和发热设备。
检验方法:防潮层和绝热层隐蔽前观察检查;用钢针插入绝热层、尺量;观察检查、尺量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传感器的安装高度。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9.2.8 供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及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 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9 供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管壳的捆扎、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采用防腐金属丝、耐腐蚀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2道,其间距为300mm~350mm,且捆扎应紧密,无滑动、松驰及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5mm,并应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防潮层外表面搭接应顺水。
6 立管的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mm~50mm。
8 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9.2.10 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供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供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 一般项目
9.3.1 供暖系统阀门、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