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3.1.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3.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并对安装质量、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系统检测,并应进行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3.1.4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13.2 主控项目
13.2.1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对下列主要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
1 系统集成软件的功能及系统接口兼容性;
2 自动控制阀门和执行机构的设计计算书;控制器、执行器、变频设备以及阀门等设备的规格参数;
3 变风量(VAV)末端控制器的自动控制和运算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传感器、执行机构,其安装位置、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留的检测孔位置正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识;监测计量装置的测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标准仪器仪表实测监测计量装置的实测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对比。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抽样,不足10台应全数检查。
13.2.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系统集成软件安装并完成系统地址配置后,在软件加载到现场控制器前,应对中央控制站软件功能进行逐项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测试项目包括:系统集成功能、数据采集功能、报警连锁控制、设备运行状态显示、远动控制功能、程序参数下载、瞬间保护功能、紧急事故运行模式切换、历史数据处理等。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根据软件安装使用说明书提供的检测安全及检测方法逐项核查测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4 监测与控制系统和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同步进行试运行与调试,系统稳定后,进行不少于120h的连续运行,系统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不具备条件时,应以模拟方式进行系统试运行与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和试运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5 能耗监测计量装置宜具备数据远传功能和能耗核算功能,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分区、分类、分系统、分项进行设置和监测;
2 对主要能耗系统、大型设备的耗能量(含燃料、水、电、汽)、输出冷(热)量等参数进行监测;
3 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等创新技术构建的新型建筑节能平台,具备建筑节能管理功能。
检验方法:对检测点逐点调出数据与现场测点数据核对,观察检查,并在中央工作站调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及能耗图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6 冷热源的水系统当采取变频调节控制方式时,机组、水泵在低频率工况下,水系统应能正常运行。
检验方法:将机组运行工况调到变频设定的下限,实测水系统末端最不利点的水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7 供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数据采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中央工作站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数据显示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8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按照建筑使用条件、自然采光状况和实际需要,采取分区、分组及调光或降低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2 宾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总电源节能控制开关;
3 有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廊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按照度或时间表开关的节能控制方式;
4 当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采取下列控制方式:
1)所控灯列应与侧窗平行;
2)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应按靠近或远离讲台方式进行分组;
3)大空间场所应间隔控制或调光控制。
检验方法:
1 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2 依据施工图,按回路分组,在中央工作站上进行被检回路的开关控制,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3 在中央工作站通过改变时间表控制程序的设定,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4 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变光照度设定值、室内人员分布等方式,观察相应回路的调光效果;
5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场景控制方式,观察相应的控制情况。
检查数量:现场操作检查为全数检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按照明控制箱总数的5%抽样检查,不足5台应全数检查。
13.2.9 自动扶梯无人乘行时,应自动停止运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10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各项功能逐项测试,核查测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1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等节能控制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输入仿真数据,进行模拟测试,按不同的运行工况监测协调控制和优化监控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1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应对下列可再生能源系统参数进行监测:
1 地源热泵系统:室外温度、典型房间室内温度、系统热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机组热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热泵系统耗电量;
2 太阳能热水供暖系统:室外温度、典型房间室内温度、辅助热源耗电量、集热系统进出口水温、集热系统循环水流量、太阳总辐射量;
3 太阳能光伏系统:室外温度、太阳总辐射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发电量。
检验方法:将现场实测数据与工作站显示数据进行比对,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3 一般项目
13.3.1 应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操作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
2 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
3 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
4 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及网络故障自检测功能;
5 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
6 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
7 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
8 人机界面可视化功能。
检验方法:分别在中央工作站、现场控制器上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程序下载、故障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通过与设定的参数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