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应在管道安装、检验前完成。支架、吊架的位置应正确、平整、牢固,标高和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安装完成后应对安装调整进行记录,并可本规范表A.0.8的规定填写。
5.2.2 管道支架支承面的标高可采用加设金属垫板的方式进行调整,垫板不得大于2层,垫板应与预埋铁件或钢结构进行焊接。
5.2.3 管道支架、吊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和吊架的形式、材质、外形尺寸、制作精度及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滑动支架、导向支架的工作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毛刺及焊渣等异物。
3 组合式弹簧支架应具有合格证书,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弹簧不得有裂纹、皱褶、分层、锈蚀等缺陷。
2)弹簧两端支撑面应与弹簧轴线垂直,其允许偏差不得大于自由高度的2%。
4 已预制完成并经检查合格的管道支架等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并应妥善保管。
5 焊制在钢管外表面的弧形板应采用模具压制成型,当采用同径钢管切割制作时,应采用模具进行整形,不得有焊缝。
5.2.4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吊架安装位置应正确,标高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整,埋设应牢固;
2 支架结构接触面应洁净、平整;
3 固定支架卡板和支架结构接触面应贴实;
4 活动支架的偏移方向、偏移量及导向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弹簧支架、吊架安装高度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整。弹簧的临时固定件应在管道安装、试压、保温完毕后拆除;
6 管道支架、吊架处不应有管道焊缝,导向支架、滑动支架和吊架不得有歪斜和卡涩现象;
7 支架、吊架应按设计要求焊接,焊缝不得有漏焊、缺焊、咬边或裂纹等缺陷。当管道与固定支架卡板等焊接时,不得损伤管道母材;
8 当管道支架采用螺栓紧固在型钢的斜面上时,应配置与翼板斜度相同的钢制斜垫片,找平并焊接牢固;
9 当使用临时性的支架、吊架时,应避开正式支架、吊架的位置,且不得影响正式支架、吊架的安装。临时性的支架、吊架应做出明显标识,并应在管道安装完毕后拆除;
10 有轴向补偿器的管段,补偿器安装前,管道和固定支架之间不得进行固定;
11 有角向型、横向型补偿器的管段应与管道同时进行安装及固定;
12 管道支架、吊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管道支架、吊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量具 |
|
支架、吊架中心点平面位置 |
0~25 |
钢尺 |
|
支架标高△ |
—10~0 |
水准仪 |
|
两个固定支架间的其他支架中心线 |
距固定支架每10m处 |
0~5 |
钢尺 |
中心处 |
0~25 |
钢尺 |
注:表中带“△”为主控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5.2.5 固定支架的制作应进行记录,并可按本规范表A.0.9的规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