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洗
8.2.1 供热管网的清洗应在试运行前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相关规定。
8.2.2 清洗方法应根据设计及供热管网的运行要求、介质类别确定。可采用人工清洗、水力冲洗和气体吹洗。当采用人工清洗时,管道的公称直径应大于或等于DN800;蒸汽管道应采用蒸汽吹洗。
8.2.3 清洗前应编制清洗方案,并应报有关单位审批。方案中应包括清洗方法、技术要求、操作及安全措施等内容。清洗前应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8.2.4 清洗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减压器、疏水器、流量计和流量孔板(或喷嘴)、滤网、调节阀芯、止回阀芯及温度计的插入管等应已拆下并妥善存放,待清洗结束后方可复装。
2 不与管道同时清洗的设备、容器及仪表管等应隔开或拆除。
3 支架的承载力应能承受清洗时的冲击力,必要时应经设计核算。
4 水力冲洗进水管的截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截面积的50%,排水管截面积不得小于进水管截面积。
5 蒸汽吹洗排汽管的管径应按设计计算确定。吹洗口及冲洗箱应已按设计要求加固。
6 设备和容器应有单独的排水口。
7 清洗使用的其他装置已安装完成,并应经检查合格。
8.2.5 人工清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安装前应进行人工清洗,管内不得有浮锈等杂物;
2 钢管安装完成后、设备安装前应进行人工清洗,管内不得有焊渣等杂物,并应验收合格;
3 人工清洗过程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
8.2.6 水力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洗应按主干线、支干线、支线分别进行。二级管网应单独进行冲洗。冲洗前先应充满水并浸泡管道。冲洗水流方向应与设计的介质流向一致。
2 清洗过程中管道中的脏物不得进入设备;已冲洗合格的管道不得被污染。
3 冲洗应连续进行,冲洗时的管内平均流速不应小于1m/s;排水时,管内不得形成负压。
4 冲洗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密闭循环的水力冲洗方式。循环水冲洗时管道内流速应达到或接近管道正常运行时的流速。在循环冲洗后的水质不合格时,应更换循环水继续进行冲洗,并达到合格。
5 水力冲洗应以排水水样中固形物的含量接近或等于冲洗用水中固形物的含量为合格。
6 水力清洗结束后应打开排水阀门排污,合格后应对排污管、除污器等装置进行人工清洗。
7 排放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8.2.7 蒸汽吹洗时必须划定安全区,并设置标志。在整个吹洗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值守。
8.2.8 蒸汽吹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吹洗前应缓慢升温进行暖管,暖管速度不宜过快,并应及时疏水。检查管道热伸长、补偿器、管路附件及设备等工作情况,恒温1h后再进行吹洗。
2 吹洗使用的蒸汽压力和流量应按设计计算确定。吹洗压力不应大于管道工作压力的75%。
3 吹洗次数应为2次~3次,每次的间隔时间宜为20min~30min。
4 蒸汽吹洗应以出口蒸汽无污物为合格。
8.2.9 空气吹洗适用于管径小于DN300的热水管道。
8.2.10 供热管网清洗合格后应填写清洗检验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表A.0.3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