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7 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
1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土中不应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机物,砖、石、木块等杂物,超过本规范第4.6.8条规定的冻土块应清除干净;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2 回填高度符合设计要求;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分层夯实;
检查方法:观察,用水准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3 回填时构筑物无损伤、沉降、位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沉降观测记录。
二、一般项目
4 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7.7的规定。
表4.7.7的规定。
注:表中压实度除标注者外均为轻型击实标准。
5 压实后表面平整、无松散、起皮、裂纹;粗细颗粒分配均匀,不得有砂窝及梅花现象;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 回填表面平整度宜为20mm;
检查方法:观察,用靠尺和楔形塞尺量测;检查施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