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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砌体水处理构筑物验收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6.8.8 砖石砌体结构水处理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
1 砖、石以及砌筑、抹面用的水泥、砂等材料的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每批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及各项性能检验报告应符合本规范第6.5.1条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及有关的进场复验报告。
2 砌筑、抹面砂浆配合比应满足施工和本规范第6.5.1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砌筑砂浆配合比单及记录;对于商品砌筑砂浆还应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明等。
3 砌筑、抹面砂浆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试块的留置及质量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5.2、6.5.3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查砌筑砂浆试块的试验报告。
4 砌体结构各部位的构造形式以及预埋件、预留孔洞、变形缝位置、构造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放样记录。
5 砌筑应垂直稳固、位置正确;灰缝必须饱满、密实、完整,无透缝、通缝、开裂等现象;砖砌抹面时,砂浆与基层及各层间应粘结紧密牢固,不得有空鼓及裂纹等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二、一般项目
6 砌筑前,砖、石表面应洁净,并充分湿润;
检查方法:观察。
7 砌筑砂浆应灰缝均匀一致、横平竖直,灰缝宽度的允许偏差为±2mm;
检查方法:观察;每20m用钢尺量10皮砖、石砌体进行折算。
8 抹面时,抹面接茬应平整,阴阳角清晰顺直;
检查方法:观察。
9 勾缝应密实,线形平整、深度一致;
检查方法:观察。
10 砖砌体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8—1的规定;

注:1 L为池体长、宽或直径;
2 H为池壁、隔墙或柱的高度。

11 石砌体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8—2的规定。

注:1 L为池体长、宽或直径;
2 H为池壁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