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3 水处理工艺的辅助构筑物工程中,涉及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模板、钢筋、混凝土、构件安装等的质量验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8.1—6.8.4条的规定,涉及砖石砌体结构的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8.8条的规定。工艺辅助构筑物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有关工程材料、型材等的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有关的进场复验报告。
2 位置、高程、结构和工艺线形尺寸、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运行功能;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放样记录。
3 混凝土、水泥砂浆抹面等光洁密实、线形和顺,无阻水、滞水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
4 堰板、槽板、孔板等安装应平整、牢固,安装位置及高程应准确,接缝应严密;堰顶、穿孔槽、孔眼的底缘在同一水平面上;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安装记录;用钢尺、水准仪等量测检查。
一般项目
5 工艺辅助构筑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1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