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控项目
7.13.4当使 用具有潜在碱活性骨料时,混凝土中的总碱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 1. 2条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每一混凝土配合比进行1次总碱含量计算。
检验方法:检查核算单。
7.13.5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规定检验评定,其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2的同配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 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3)每次取样应至少 留置1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二、一般项目
7.13.7混凝土掺用的矿物掺合料除全数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外,应对其细度、含水率、抗压强度比等项目抽样检验。
检验数量:同品种、同等级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每200t为一批,当不足200t时,也按一批计, 每批至少抽检1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8对细骨料, 应抽样检验其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及规定要求的检验项,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细骨料,
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400m2或600t也按一批计, 每批
至少抽检1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 13.9对粗骨料, 应抽样检验其颗粒级配、压碎值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及规定要求的检验项,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52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粗骨料,
机械生产的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400m2或600t 也按一批计;人工生产的每200m3或300t为一批,不足200m2或300t也按为一批计,每批至少抽检1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10当拌制混凝土用水采用非饮用水源时,应进行水质检测,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水源检查不少于1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分析报告。
7.13.11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应符合设计配合比要求。
检验数量:每工作班不少于1次。
检验方法:用坍落度仪检测。
7.13.12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3.12的规定。
材料名称 |
允许偏差 |
|
工地 |
工厂或搅拌站 |
|
水泥和干燥状态的掺合料 |
±2% |
±1% |
粗、细骨料 |
±3% |
±2% |
水、外加剂 |
±2% |
±1% |
注: (1)各种衡器应定期检定,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证计量准确;
(2)当遇雨天或含水率有 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
和骨料的用量。
检验数量:每工作班抽查不少1次。
检验方法: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