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控项目
6.3.1 当商业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
6.3.2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气设备之间的净距应满足设计文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 用气设备前宜有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
3 用气设备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做耐火隔热层,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厚度不宜小于1.5mm,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mm。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3.3 砖砌燃气灶的燃烧器应水平地安装在炉膛中央,其中心应对准锅中心;应保证外焰有效地接触锅底,燃烧器支架环孔周围应保持足够的空间。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3.4 砖砌燃气灶的高度不宜大于80cm,封闭的炉膛与烟道应安装爆破门,爆破门的加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6.3.5 沸水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沸水器的房间应按设计文件检查通风系统;
2 沸水器应采用单独烟道;当使用公共烟囱时,应设防止串烟装置,烟囱应高出屋顶1m以上,并应安装防止倒风的装置,其结构应合理;
3 沸水器与墙净距不宜小于0.5m,沸水器顶部距屋顶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 当安装2台或2台以上沸水器时,沸水器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5m。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