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原则:
外粘纤维复合材分项一般划分划分为材料、界面处理、纤维材料粘贴、防护面层四个检验批,工程量较大时,相同材料、工艺、施工部位每500㎡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其中防护面层的构造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规定。对各种不同面层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全数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有允许偏差的项目,其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二、主控项目:
1 1)结构胶粘剂安全性能复验采用的测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钢拉伸抗剪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的测定(刚性材料对刚性材料)》GB/T7124测定,但钢试片应经喷砂处理。
(2)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抗冲击剥离能力和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应分别按《建筑结构加固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附录E、附录F和附录G测定。
2)对结构胶粘剂性能和质量的复验,宜先测定其不挥发物含量;若测定结果不合格,便不再对其他复验项目进行测定,而应检查该结构胶存在的质量问题。若发现有问题,应弃用该型号胶粘剂。
3)结构胶粘剂耐湿热老化性能的见证抽样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进入加固市场前未做过该性能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应将见证抽取的样品送独立检测机构补做验证性试验。其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及《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附录H的规定;
(2)对该性能已通过独立检测机构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其进场复验应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附录J的规定进行快速检测与评定;
(3)当一种胶粘剂的快速复验不合格时,允许重新采用《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0-2010附录H规定的试验方法,以加倍试件数量再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允许改评为符合耐老化性能要求的结构胶粘剂;
(4)不得使用仅具有湿热老化性能快速复验报告的胶粘剂。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以及抗冲击剥离试件破坏的残件。
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判断或送专业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