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用于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中工作期限延期后时使用,发生工期拖延的原因,经现场项目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的认可,同意延长施工工期时使用。填报津监理A12《工程临时(最终)延期申请表》。
二、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对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按《天津市建设监理规程》填写津监理A12《工程临时(最终)延期申请表》提出申请,附相关计算工程延期的依据及工期计算材料和报告,本表须经项目经理签字。
2.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定意见,转报请建设单位签署意见。
3.批复后施工单位按审定意见去落实,监理和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送建设单位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