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说明:
1.成套配电柜、双电源切换箱、动力控制柜(屏、台、箱)、动力控制系统和电动机,应做空载试运行并记录;电气工程整体系统运行、需要负荷试运行的动力设备和控制系统、柴油发电机,应做负荷试运行并记录。
2.每台设备或系统应分别记录。负荷试运行末端主、备运行的动力系统可填写在一表内,系统内各台设备不再单独填写负荷试运行记录。
3.需要负荷试运行的动力设备和控制系统,是指不允许空载运行的电气设备和规范、产品或设计要求负荷试运行的电气动力设备。电气工程整体系统负荷试运行,记录工程总变配电设备的运行情况。
4.试运行 应记录各段的电压、电流值: 分段方法:
当运行时间≤30分钟不分段,<2小时分两段,>2小时分三段。
二、栏目说明:
1.表头中“-----’处应填写“空载”或“负荷”。
2.“试运行时间”栏:空载主回路无电流时为15一30分,有电流时为1—2小时, 电动机为2小时:负荷试运行不小于2小时,发电机为12小时。
3.“试运行情况”栏:应按规范及产品技术文件规定,在运行中应检查的项目分别记录,每项目的记录应填写项目的名称和检查的部位、手段、结果。
4.“大容量节点温度测试”栏:指运行达到稳定温升后,对≥630A电气连接各类节点温度测试值的记录。
5.范表中“型号”为控制柜和泵电机的型号,“●” 为所测得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