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说明:
1.由施工单位检查评定合格,再提交验收。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
2.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加验收的人员通过现场全面检查;在昕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后,以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意见为主导共同确定质量评价,评价分为“好”、“一般”、“差”。不论评价为“好”、“一般、“差”的项目,当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便用功能都可以作为符合要求的项目;评为差时应修复,不能修复的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中5.0. 6条第四款处理。
二、栏目说明:
“抽查质量状况”和“质量评估”栏
1. 单项工程评价为“好”用“√”表示,检查10个点应至少有5点(含5个点)“√”(好),不得出现“差”的点,则该项评价为“好”或(√)。
2.单项工程评价为“一般”用“0”表示,检查10个点少于5点(好),不得出现“差”的点,则该项评价为“一般”或(0)
3.单项工程评价为“差”用“×”表示。如有一点评为“差”或“×”,则该项评价为“差”。
4.观感质里综合评价为“好”时,累计单项评价“好”的百分率大于等于80%且单项评价无差项。
5.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般”时,累计单项评价“好”的百分率小于80%且单项评价无差项。
6.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差”时,单项评价出现“差”项。
7.由总监理工程师在“观感综合质里评价”和“验收结论”栏内填写综合评价意见“好”或“一般”并在检查结论中注明“同意验收”的结论。
8.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后重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