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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7-1_沉降观测记录

填写规范


一、一般说明:

1.为了使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建筑物沉降值得到有效控制,设计必须标注工程竣工验收沉降值。无论何种结构类型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

2.根据工程的不同结构类型布置观测点,设点的个数及问距必须符合设计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T8-97)的规定方法。

3.沉降观测如设计无要求时,沉降观测点设置,框架、高层建筑物的观测点

应设置在砼柱上,沿建筑物纵横轴线,沉降缝两侧设置,按规定埋设永久点。在正负零以上100-150mm,依据建筑物平面图绘制单线图确定观测点的位置,当相邻建筑比较近也应设沉降观测点。

4.每次观测要及时整理,沉降数据要真实。

5.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要求: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置稳固后进行,基础施工至上±0.00部位作为第一次观测, 建筑每加高层观测一次, 当建筑物竣工后,第一年观测4次,第二年观测两次,第三年观测一次。

6.依据天津市文件,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定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方可报请开工。

二、栏目说明:

1.“观察点编号”栏:以建筑物单线图确定观测点的位置编号进行记录,应与实际标志一致。

2.“标高(m)”栏:注明留沉降观测标志的标高和每次沉降观测标高。

3.“沉降里(mm)本次”、“累计”栏:注明每次沉降观测实测量并进行累计(第一次留沉降观测标志应注明0)。

4.“工程部位”栏:注明观测楼层时的施工部位。

5.“观测人员”、“监测人员”栏: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观测、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