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说明:
1.填表时应按供、配电系统实际运行情况分别记录。
2.系统划分:
①每一幢口单独引接外电源的多层住宅和小型公建,以外电源每一处人户为一 个系统,其它多层住宅同下。
②高层住宅和中、大型公建,以总配电室(箱)送出的各路干线各为一系统。
3.照明电气线路及装置,应做连续24小时(住宅8小时)全负荷通电试运行并记录。
4.通电试运行的全过程,应随时巡视检查,运行中应每2小时分别记录时段内的运行状态。
5.试运行中,对表内通电试验要求的照明电器具检验项目,全数检验应合格,将合格的检验具体结果记录在表内。
二、栏目说明:
1.“运行状态记录”栏:在连续运行的各段,均正常无故障方可通过验收,每段为2小时且在表内记录。
2.“测试时间”、“运行电压”、“运行电流”栏:应在试运行初、中、末期,测试系统各相的相电压和各相的线路电流并记录在表内。
3.范表中“●”表示所测得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