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本规程第15.0.5条的规定。
二、主控项目
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按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1)荧光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12. 2. 1-1的规定。其它光源灯具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表12.2.1-1荧光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格栅
格栅或透光罩
透明
磨砂、棱镜
荧光灯灯具
75%
65%
55%
60%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75%
60%
60%
(2)管型荧光灯灯具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小于表12. 2. 1-2的规定。其它灯具镇流器自身功耗应不大于光源标称功率的15%。
表12.2.1-2 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标称功率(W) |
18 |
20 |
22 |
30 |
32 |
36 |
40 |
|
镇流器 能效因(BEF) |
电感型 |
3.154 |
2.952 |
2.770 |
2.232 |
2.146 |
2.030 |
1.992 |
电子型 |
4.778 |
4.377 |
3.998 |
2.870 |
2.678 |
2.402 |
2.270 |
(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2. 2. 1-3的规定。
表12.2.1-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
谐波次数n |
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数表示的最大允许谐波电流(%) |
2 |
2 |
3 |
30×λ注 |
5 |
10 |
7 |
7 |
9 |
5 |
11≤n≤39(仅有奇次谐波) |
3 |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查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进场时全数检查。同规格型号100套以上抽检1%,不足100套抽检不少于1套进行复验。
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应对其截面、每芯导体电阻值和绝缘强度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查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3.照明开关、插座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性能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应对其温升、电气间隙、耐燃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查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各抽取6个送检。
4.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能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士7%,单相220 V为+7%,-10%;
(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 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2. 2. 4-3中规定的允许值;
表12.2.4-3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kV)
|
基准短路容量量(MVA) |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0.38 |
10 |
78 |
62 |
39 |
62 |
26 |
44 |
19 |
21 |
16 |
28 |
13 |
24 |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1 |
25 |
||
11 |
12 |
9.7 |
18 |
8.6 |
16 |
7.8 |
8.9 |
7.1 |
14 |
6.5 |
12 |
(5)功率因数应达到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要求时应不低于本市电力部门的规定;
(6)大容量(630A及以上)导线或母线连接处温度应符合GB50303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用红外温度检测仪测量节点温度,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及谐波含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或配电电源进线端处测量。
检查数量:配电室全部检测,封闭母线、电缆中间节点抽测10%,且不少于3个节点。
5.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其中:
(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无外界光源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至少检测2处。
6.照明控制方式及照明线路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照明线路施工应符合设计分组控制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公共会议室应按照会议、投影等模式,公共走廊、卫生间应按照设置的控制模式,设定为节能控制模式。当公共区域照明控制采用人体感应或声控方式时,安装后应按照产品说明进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三、 一般项目
1.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检测螺栓压紧力矩值。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电缆T接抽查10%,电缆、电线抽查1%,且不少于1处。
2.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电缆、电线芯线连接时,应除去芯线和连挂金具接线面的油污及氧化膜,电缆、电线芯线连接的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现行标准的规定。
4.三相照明线路各项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照明回路在照明配电箱内,应安装符合设计要求的线路编号标志套管,回路接线的相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抽查20%的照明配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