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对基槽开挖质量 应进行检查并验收。岩面起伏差应小于150mm,围岩不应有明显可见的爆破裂隙。
7.4.2 有砌护的溢洪道,其表面应平整光滑,纵坡坡度大于10%的泄水道混凝土衬砌的局部凸坎高度不应大于5mm,并应按1 : 10坡度打磨;砌护厚度不应出现负误差。浆砌块石护面不得有薄片片石铺于表面,缝间砂浆应饱满。混凝土护面应振捣密实,应无蜂窝麻面,表面应无裂缝。
7.4.3 溢洪道断面尺寸允许偏差为土3%,纵向坡度允许偏差为设计坡度的土10%,堰顶标高允许偏差为-10mm。
7.4.4 工程验收需准备的资料和程序应按本规范第3.8.11条~第3.8.14条的规定进行。